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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养猪合同
甲方:怀安县平安生猪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委托养猪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肉猪品种、数量、价格和保证金
1、品种: 。
2、数量: 头。价格以甲、乙双方在领苗单(附件1)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3、乙方应向甲方按每头猪 元的标准交付保证金,如乙方未足额交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保证金1%的月利息金额。
二、物料供应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数量及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物料领用单(附件2)为结算依据。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物料领用单(附件2)为结算依据。
3、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
三、肉猪回收标准、价格及结算方式
1、在乙方养殖155-165天内,按照市场价进行回收。
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代养费_______元/头,另外乙方享有纯利润的____分红权,如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2、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全部肉猪回收后 个工作日内到甲方结算。如乙方逾期结算的,甲方有权自结算之日起重新安排排苗。
四、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2、如乙方结算有利润的,甲方应在乙方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转帐完毕。
3、如乙方结算亏损且双方未终止合作的,甲方有权:
(1)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2)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在下一次结算时冲抵本次亏损。
4、如乙方结算亏损且双方终止合作的,甲方有权按结算亏损额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乙方仍应通过其他方式补足。
五、回收时间、地点
1、甲方应提前1天将回收上市清单通知乙方;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即乙方领苗)开始后的__160__天,提前或推迟回收期限5天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2、回收时间和地点:乙方与客户按上市通知单约定的时间将肉猪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技术指导,肉猪、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肉猪、物料均属于甲方财产,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3、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养殖管理工作。
4、按时、按量回收委托养殖的符合上市标准的肉猪,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5、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6、甲方应承担技术事故风险或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7、甲方可为委托养殖的肉猪购买农业保险,对乙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根据保险理赔酌情给予适当的补贴。(如甲方所在地无购买农业保险条件,则本条款删除)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物料的规格和质量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可在甲方交付物料时提出,并督促甲方改进。
2、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对甲方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肉猪及物料拥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甲方回收。
4、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有权为其养殖舍购买农业保险,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需确保其养殖场的生产经营符合土地、环保、食品安全、畜禽养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乙方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7、按照甲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肉猪饲养记录本(附件4),接受甲方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9、不得将任何第三方的肉猪与甲方委托的肉猪混合饲养。
10、交付肉猪时不得掺杂任何第三方的肉猪,交付肉猪时应平肚交付,胃内容物不得超过肉猪交付当日采食量,具体以饲养记录本为准。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提前或推迟回收肉猪的,在甲方回收肉猪后,按提前或推迟天数每日1元/头肉猪补偿给乙方;推迟付款的,按推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日支付乙方滞纳金。
2、甲方违反合同,拒收乙方交付符合标准的肉猪,每拒收一头,赔偿乙方____元。
3、因甲方提供的物料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具体物料质量问题及损失额大小以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质量交付肉猪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乙方私卖甲方委托养殖的肉猪及物料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乙方除应支付未交付、私卖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肉猪的总价值(价格以当月一级品销售均价、重量以当月一级品销售均重计算)外,另行支付上述肉猪总价值的 %的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10款的,甲方有权减扣肉猪的重量或拒收;对不按照第七条第7款规定使用药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食品安全责任的,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私自变卖饲料或用于其他用途的,除应支付全部饲料领用款外,每40公斤另行支付20元给甲方。
7、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双方协商解决。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九、终止合作的约定
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乙方私卖甲方委托养殖的肉猪及物料的;
(2)乙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连续结算亏损的。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附件
附件1:领苗单
附件2:物料领用单
附件3:肉猪回收标准
附件4:饲养记录本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方付款之日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签订时间: